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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1-12-02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本次调整是在2017年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基础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等情况进行的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乡村兽医资格、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外,73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精算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病诊断医师等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目录。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等涉及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纳入目录。优化后的目录与2017年相比,职业资格减少了68项,削减49%,对于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2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就202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五)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七)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八)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   (一)考试时间   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2年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共14个批次。具体安排如下: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及科目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8:30-11:3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14:30-17:3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2年5月7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3.中级资格考试于2022年9月3日至5日举行,共3个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及科目9月3日至5日8:30-11:15中级会计实务13:30-15:45财务管理18:00-20:00经济法  (二)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1年12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2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抄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22年1月5日至1月24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在1月24日14:00截止。   3.2022年4月8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4.2022年5月7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   5.2022年5月2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汇总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分别报送上报数据光盘,并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情况表及数据上报清单。   6.2022年5月25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7.2022年6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分别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数据上报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8.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后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6月22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9.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三)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2年2月1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2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抄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22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中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在3月31日14:00截止。   3.2022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4.2022年9月3日至5日组织中级资格考试。   5.2022年9月16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2022年9月28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分别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数据上报清单及与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过程中,应注意排查雷同试卷,特别是对“同对同错率”较高的试卷,应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确属雷同试卷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7.2022年10月2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2022年度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8.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报名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考试资格,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突发疫情紧急情况,确实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请示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后,向社会公告暂停有关考区、考点的考试,并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相关考试管理机构要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   (五)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中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   (六)2022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年度考试工作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分别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22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通知】关于山西考区部分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成绩延期的通知

2021-11-15

在近期组织的202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个别考生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正常参加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受到影响。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范围山西考区组织实施的2021年度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二、申请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属地管理规定,现工作地或居住地在山西并按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在山西考区完成2021年度考试报名、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如医学隔离或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异常等情况)未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延长合格成绩有效期一年。三、申请时间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0日。四、申请方式登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http://rst.shanxi.gov.cn/rsks/),下载并准确填写《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延期申请表》(见附件),扫描相关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sxsrskszx@163.com。考试管理机构收到考生申请材料一个月后,将审核结果通知考生。五、申请材料1.《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延期申请表》;2.属地报考材料:山西工作地(社保缴费记录)或山西居住地(居住证或户口本)及身份证;3.因疫情原因未能参加考试的材料:医学隔离材料或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异常情况等。申请期间考生应诚信申报,如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记入诚信档案。联系电话:0351-7339662

【通知】关于2021年度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资格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1-11-11

各位考生:2021年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已划定,现将合格标准予以公布,并就资格审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格标准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划定2021年度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复函》,2021年度我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合格标准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5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5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40分二、资格审核我厅相关部门将按照《关于2021年度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中的报名条件,于2021年11月12日-12月10日对通过合格标准线人员网上报名资料进行网上资格复审。12月16日前拟对资格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咨询电话:0891-6831320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0日 

【公示】北京市关于姜亚春等1829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示

2021-11-08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8日  根据《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规定,经审核,姜亚春等1485人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杨少茹等45人不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 王震等97人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 白鸿光等7人不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宋卫丹等193人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李辉等2人不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现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  一、如对不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条件的名单有异议,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材料,经企业审核盖章后,将注册申诉表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扫描件上传至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共邮箱bjjzsss@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对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存在疑义的可向我委进行书面举报,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企业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  邮政编码:101160    2021年11月8日1.姜亚春等1485人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2.杨少茹等45人不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3.王震等97人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4.白鸿光等7人不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5.宋卫丹等193人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6.李辉等2人不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

【通知】关于湖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1-03

湘建人教函〔2021〕139号  关于湖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人教〔2019〕204号)要求,四部门于2021年5月组织了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现就考试合格标准、资格审查和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合格标准(一)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如下:科  目合格标准试卷满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60分100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木建筑工程)60分100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交通运输工程)60分100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利工程)60分100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60分100分(二)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合格标准的规定,自2022年度起,对湖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再另行通知。二、资格审查和证书发放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考试全科合格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审查合格人员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专业方向由对应各行业主管部门发放。考生可关注“湖南人事考试网”或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官网通知,并按通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证书领取。三、咨询电话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731-84900075湖南省人事考试院:0731-85063746、0731-8506374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0731-85588252湖南省水利厅:0731-85483017、85483022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0731-8445959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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