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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3-22

京人社事业发〔202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4日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建立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以及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经济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2.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3.优化职称专业目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专业。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优化专业目录,满足高精尖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结合个人述职、年度考核、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经济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2.实行体现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经济专业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提出和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问题、研究制定行业规划标准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开展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实践、人力资源服务实践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经济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经济专业人员参评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专著教材、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经济活动方案、专业论文、发展规划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三)拓宽晋升通道1.建立高层次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对创新提出并成功实践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模式、企业管理方式;或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2.完善经济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市对应清单,减少重复评价。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在符合《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基础上,可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系列职称的条件。(四)完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1.推行社会化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经济专业人员通过考试、评审,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后,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经济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2.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3.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审核、评价标准、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对评审服务机构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应责任。四、加强组织领导(一)强化组织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经济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市人事考评办等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二)稳步推进改革。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专业领域广、覆盖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附件: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经济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助理经济师(一)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的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二)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二、经济师(一)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1年;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2年;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4年;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6年;6.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10年。三、高级经济师(一)基本条件1.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2年;(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7年;(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10年;(5)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3年。(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1.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经济专业领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针对行业发展、经营模式、变革创新、技术转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2.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工作,具有较强的问题解决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企事业单位战略规划、投融资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兼并重组方案、管理变革方案、经营机制变革方案等,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总结管理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或在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优化配置方面,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在经济领域,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专著教材、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经济活动方案、发展规划等,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四)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经济专业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主持完成的经济专业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四、正高级经济师(一)基本条件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经济工作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5年;(2)已取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3年。(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1.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能力。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针对行业发展、经营模式、变革创新、技术转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2.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工作,具有很强的问题解决能力。主持制定企事业单位战略规划、投融资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兼并重组方案、管理变革方案、经营机制变革方案等,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总结管理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显著效果;或主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改革创新,提出的新服务内容和模式得到实践运用,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优化配置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在经济领域,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专著教材、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经济活动方案、发展规划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3-10

京财会〔2022〕219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1〕8号)文件精神,北京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定于2022年9月举行,全部采用无纸化方式。现将2022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考生仔细阅读报名通知内容,以免错过报名考试。一、考试报名(一)报名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二)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具备博士学位。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三)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四)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五)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六)报考人员审核时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详情请见“六、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准考证打印时间安排”)。二、考试科目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三、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2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四、考试时间中级资格考试于2022年9月3日至5日举行,共3个批次,具体安排如下:五、考试费用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费用为每科目56元。六、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准考证打印时间安排2022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级级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后期审核(考后审核时间及要求等另行通知)的方式。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按照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缴费。具体时间安排如下:具体说明:(一)首次报考人员自行上传照片,报名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考生须准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名照片格式进行预处理,符合上传格式后再进行上传。(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报名界面通知通告)。非首次报考人员直接不需要上传照片。(二)网上缴费时间截止后不能再缴费。请考生选择一种缴费方式(支付宝或一网通),避免重复。(三)网上缴费成功后,报名成功。报考人员可自行登录http://czj.beijing.gov.cn(请点击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专题栏目—会计职称考试业务—考试相关服务—考试报名)查询确认报名状态。(四)打印准考证时间截止后不能再打印准考证。(五)因北京市机位资源分布不均衡,部分考生存在跨区考试情况,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六)后期审核是指对考试合格人员(三科都通过)进行资格审核,审核时间及要求等另行通知。(七)温馨提示。考试三科合格人员后期审核时需要上传的审核资料(扫描或拍照上传):1.非京籍人员需要提供以下三种证明之一,包括:北京市居住证、工作居住证、近2年内(截至2022年3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证明。京籍人员不用提供以上证明。2.经由本人签字承诺的报名信息表,需要加盖人事章或公章。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信网学历认证(国外毕业证书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4.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5.上传符合报考条件的职称证书(仅限于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6.2022年的继续教育证明(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记录查询)。七、网上报名、缴费及打印准考证网址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缴费及打印准考证网址:http://czj.beijing.gov.cn(请点击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专题栏目—会计职称考试业务—考试相关服务—考试报名)。八、考生注意事项(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三)考生应在公布的报名日期内,完成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确认及完成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届时将不能参加考试。在报名确认及成功后,考生所填写的信息将不能在网上自行修改。(四)会计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考生及时关注北京市财政局最新通知,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五)咨询电话:语音咨询电话:55592846支付宝缴费咨询电话:95188一网通缴费咨询电话:955552022年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报名咨询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时间,休息日除外)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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